关于转发国家经普办 中央机构编办 民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统计局做好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提供和查找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宜宾市统计局 2008-08-20 09:19:02
宜府经普办发〔2008〕32号
关于转发国家经普办 中央机构编办 民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统计局
做好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提供和查找认定工作的
通 知
各区县经济普查办公室、编办、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
现将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共同做好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提供和查找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经普办字〔2008〕1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上报时间:
1、市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成员单位规定职责,于2008年8月底前以磁介质Excel文件方式向市级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截止到2008年6月底前本部门审批或登记的各类单位行政登记资料;并于2009年1月7日前,提供2008年7月至12月的单位增减变动资料。
2、区县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成员单位规定职责,于2008年8月底前以磁介质Excel文件方式向同级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截止到2008年6月底前本部门审批或登记的各类单位行政登记资料;并于2009年1月9日前,提供2008年7月至12月的单位增减变动资料。
二、部门提供资料具体内容:
1、部门提供资料的通用指标: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部门登记证号、单位详细地址、行政区划代码、联系电话,以及行业代码(或主要业务活动)等。
2、编制部门按正常单位、一个机构多块牌子、挂靠机构和教学点分别提供单位名录;
3、民政部门按当年年检库和未年检库分单位类型提供单位名录;
4、国税、地税部门按正常户和非正常户分别提供单位名录和个体户清单,并增加单位上年营业收入、上年税金、登记地址以及注册地址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按照税务分局、税务所提供管户资料;
5、工商部门分别提供企业名录和个体户清单,并增加新、原登记注册号及注册资本(金)等指标;
6、质监部门按有效库和质疑库分别提供单位名录
7、各部门提供资料具体表式附后。
三、具体工作要求
1、为便于部门资料比对,请部门填报行政登记资料单位名称一栏时必须与单位公章名称完全一致。
2、按照经济普查“条块结合”的原则,请市各部门切实履行经济普查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指导督促区县下级业务部门按时保质向同级经普办提供本单位行政登记单位和个体户名录资。
3、各区县经济普查办公室要认真按照文件要求,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单位行政登记和查找认定工作,并于8月31日前,做好县、乡镇、村三级行政区划地图收集工作。请各区县加强领导,抓紧部署和落实相关工作。
四、部门文件资料、具体表式请登陆宜宾统计信息网经济普查栏目下载使用。(http://www.stats-yb.gov.cn)
五、联系方式

国经普办字[2008]12号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统计局
关于共同做好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提供和查找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普查办公室,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
为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单位清查工作,准确界定普查对象总体,现就共同做好各类单位行政登记资料的提供、查找认定工作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规定的职责,于2008年8月底前以磁介质文本文件(或Excel文件)方式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截止到2008年6月底前本部门审批或登记的各类单位行政登记资料;并于2009年1月9日前,提供2008年7月至12月的单位增减变动资料。
二、各部门提供资料的通用指标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部门登记证号、单位详细地址、行政区划代码、联系电话,以及行业代码(或主要业务活动)等。
除上述通用指标外,编制部门要按正常单位、一个机构多块牌子、挂靠机构和教学点分别提供单位名录;民政部门要按当年年检库和未年检库分单位类型提供单位名录;税务部门要按正常户和非正常户分别提供单位名录和个体户清单,并增加单位上年营业收入、上年税金、登记地址以及注册地址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按照税务分局、税务所提供管户资料;工商部门要分别提供企业名录和个体户清单,并增加新、原登记注册号及注册资本(金)等指标;质检部门要按有效库和质疑库分别提供单位名录(具体表式附后)。
三、对于单位行政登记记录中含有涉密内容的资料,各部门要按相关秘级的文件交换方式提供。
四、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应抽调熟悉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同级经济普查办公室的要求,共同做好各类单位的清查、核实和认定工作。
对于经济普查地毯式清查结果与部门行政登记记录比对不上的单位,各部门应按其审批登记的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查找核实工作,核查结果应于接到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差异名单后1个月之内反馈。对于地毯式清查与部门核查均无法查到的单位,相关部门应在以后年度年检时重点进行核查。
对经济普查单位清查结果,各部门要共同进行评估、分析和最终认定。
五、鉴于此次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因此各有关部门都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交流情况、认真查找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解决措施。
附件:各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记录表式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民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 国家统计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三日
文档附件
质检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记录表
工商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记录表
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记录表
民政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记录表
税务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记录表
宜府经普办发[2008]32号(关于做好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提供查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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