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宾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市级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上报工作细则的通知
来源:宜宾市统计局 2008-07-04 15:51:00
宜府经普办发〔2008〕17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宾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市级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上报工作细则的通知
宜宾市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
为认真做好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清查摸底准备工作,为普查登记打下良好的工作基础。现将《宜宾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市级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上报工作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七月三日
宜宾市第二次经济普查
市级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上报工作细则
为认真做好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清查摸底准备工作,确保普查登记对象不重不漏,为普查登记打下良好的工作基础。根据《四川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方案》和《宜宾市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特制定本细则。
一、细则适用对象
细则适用对象是: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包括市工商、国税、地税、经委、规建、质监、交通、公安、编制、教育、卫生、文化、民政、司法等部门和其他有关具有行政审批、登记职能的主管部门。
二、部门提供资料内容及格式
资料提供内容:部门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详细地址、行政区划代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行业代码、单位类别代码。
资料上报格式:上报表格式见附件1《部门提供的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情况名录表》。
三、部门职责
市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本次普查工作的需要和分工,向市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本级部门审批或登记的名录资料。主要部门分工具体如下:
市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经委、规建、交通、公安等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本级审批和登记的企业法人及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
市编制、质监、教育、卫生、文化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本级审批和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和机关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
市民政、编制、质监、司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本级审批和登记的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
四、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上报工作的组织实施
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上报工作在市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制定市级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上报工作细则,培训业务骨干,指导行政登记资料具体上报工作,审核和检查验收上报资料。市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核对本级审批或者登记的名录资料,并按规定格式按时上报。
五、部门资料上报时间及要求
1、行政登记资料提供时点为:截止2008年6月30日本部门审批或登记的各类单位名录资料;
2、行政登记资料上报时间:行政登记资料上报工作是各成员单位经济普查的职责要求,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于2008年7月30前将本级行政登记资料报送市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资料报送方式为磁介质。行政登记有关资料及《部门提供的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情况名录表》格式请登陆宜宾统计信息网http://www.stats-yb.gov.cn经济普查栏目下载使用。
3、行政登记资料上报表式:由市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的统一要求设计,市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全市统一的表式认真填写上报《部门提供的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情况名录表》,不得随意改动表式。
4、市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于2008年7月8日前上报本部门行政登记资料联系人名单及联系电话。
六、联系方式
市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电话:8228251
联系人:赵萍 电子邮箱:ybspcb@126.com
附件一、《部门提供的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情况名录表》。(点击下载)
附件二、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指标解释
附件三、《部门提供的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情况名录表》指标解释。
二00八年七月一日
附件二
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一、法人单位的条件和构成
1、法人单位的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2、法人单位的构成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
其他法人主要包括:村委会、居委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等
二、各类法人单位的认定
1、企业法人
(1)什么是企业法人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具有法人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形式或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就是企业法人。
(2)企业法人包括:
1、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非公司企业法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主要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
(3)企业法人的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认定为企业法人。
2、事业单位法人
(1)什么是事业单位法人
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的社会服务组织。其主要特征是:具有服务性、公益性和知识密集性。
(2)事业单位法人包括以下单位
①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②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③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④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⑤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群众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⑥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⑦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3)事业单位法人的具体认定
①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备案,具备法人条件的单位认定为事业单位法人。
②对于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应该登记而还未进行登记的,可视为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统计。
③只须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视为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统计。
3、机关法人
(1)什么是机关法人
指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批准建立的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依据《民法通则》,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2)机关法人包括:
①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③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④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⑤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
⑥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
⑦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
下列单位不作为机关法人:
①政府的临时机构和组织,不单独作为法人单位,归入所隶属的部门
②改革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现在改为公司,但仍具有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③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且比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法人单位
④乡人大主席团不作为机关
4、社会团体法人
(1)什么是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机构;具有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2)社会团体法人包括:
①各类学会、研究会等;
②各类协会、商会等;
③各类从事专业业务的促进会等;
④各类联合会、联谊会(同学会、校友会);
⑤其他群众团体:工会、共青团等;
⑥各种宗教团体:例如佛教协会、基督教协会、天主教协会等。
(3)社会团体法人的认定
①根据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认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
②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人民团体。 即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8大团体: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工商业联合会。
③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各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
④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
5、其他法人
①指除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条件的单位。
②其他法人包括:
▲村委会和居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批准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基金会: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由国务院和省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
▲民办非企业法人
▲其他
③民办非企业法人
(1)什么是民办非企业法人
民办非企业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具有法人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为民办非企业法人。
(2)民办非企业法人包括:
①民办教育单位,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②民办卫生单位,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③民办文化事业单位,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等;
④民办科技事业单位,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⑤民办体育单位,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⑥民办劳动事业单位,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⑦民办民政事业单位,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⑧民办社会中介服务单位,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3)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认定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
▲其他法人,还包括除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条件的单位。包括宗教场所、律师事务所等。
三、产业活动单位的条件和具体认定办法
1、产业活动单位的条件
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3)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生产核算资料)。
2、产业活动单位的认定
(1)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建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认定为产业活动单位。包括: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由各级编制、民政等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备案,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各级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代表机构等。
(2)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在法人内部建立的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单位:法人单位中未单独登记注册的本部、总部;以对外提供服务或劳务为主的单位内部服务机构。
参考几方面情况认定:
–有关部门行业管理资料,如卫生、娱乐业;
–生产或业务活动是否独立开展;
–掌握收入、销售及现金台帐等情况,即掌握业务核算资料情况。
四、法人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的关系
1、法人单位由产业活动单位组成,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从法人单位中分解出来的产业活动单位,都处于法人单位的控制和管理之下。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存在没有法人单位控制和管理的产业活动单位。
2、法人单位只位于一个场所并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称为单产业法人。单产业法人本身也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法人单位从事多种经济活动,或者位于多个地点,称为多产业法人。多产业法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
附件三
《部门提供的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情况名录表》
指 标 解 释
登记机关代码
T—统计部门;G-工商部门; B-机构编制部门;M-民政部门;Z—质监部门;S1—国税部门;S2—地税部门; Q—其他(请注明)。
登记机关级别代码
1-中央级;2-省级;3-地(市)级;4-县(市)级。
登记机关行政区划代码(普查机构填写)
是指填报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本指标由普查机构统一填写。
部门登记证号(1)
填写由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对象(名录资料)所赋予的号码。比如:企业填写营业执照正本上的注册号;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登记证上的登记号;社会团体填写社会团体登记证上的登记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号;所有纳税单位均填写税务部门登记号。
组织机构代码(2)
由质监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质监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单位名称(3)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
法定代表人(4)
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详细地址(5)
要求填写单位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包括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行政区划代码(6)(普查机构填写)
指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统一按2007年12月30日统计上使用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库中的代码填写。本指标由普查机构统一填写。
邮政编码(7)
国家统一制定的邮政通信专用代号。
联系电话(8)
以填写固定座机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座机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行业代码(9)(普查机构填写)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行业小类代码。本指标由普查机构统一填写。
单位类别代码(10)
法人单位填写:10-企业法人;20-事业法人;30-机关法人;40-社团法人;51-民办非企业法人;52-基金会;53-居委会;54-村委会;90-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填写: 01-生产经营性的产业活动单位;02-非生产经营性的产业活动单位。
文档附件
部门提供的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情况名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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