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第二次经济普查市级部门单位清查细则的
通知
来源:宜宾市统计局 2008-07-04 15:47:47
宜府经普办发〔2008〕16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第二次经济普查市级部门单位清查细则的
通 知
市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宜宾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市级部门单位清查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和本系统实际,认真开展单位清查工作。
二OO八年七月三日
宜宾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市级部门单位清查细则
单位清查是实施经济普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根据《四川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方案》和《宜宾市第二次经济普查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市级部门单位清查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单位清查的目的
单位清查的目的是为了摸清我市各部门及其系统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数量、分布和主要业务活动,准确界定单位类型,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并为准确分发普查表、全面开展普查业务培训、准确进行普查登记和有针对性开展普查宣传奠定基础。
二、清查的对象和范围
单位清查的对象是我市市级部门、市级部门所属系统及其行政管理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具体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三、清查的原则和方法
单位清查实行行政管理清查和系统管理清查的原则。市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的工作要求,按照统一的表式和清查内容,以县为最小单位,对本系统及下属各类行政管理单位进行全面清查,并填报《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特别注意本系统延伸到县和乡镇级的部门,其下属行政管理单位也属于清查对象,要一并清查上报。
四、清查的内容和表式
单位清查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标识、登记证号码、单位名称、详细地址、行政区域代码(12码)、机构类型、行业代码、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具体表式详见附件。
五、清查工作的时间安排
各部门的清查工作从2008年7月1日开始,至2008年7月底结束。单位清查时点为2008年6月30日,时期数据为2008年1月至6月的累计数。
六、清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单位清查工作是在市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制定市级部门经济普查单位清查细则,培训业务骨干,指导清查工作,审核和检查验收清查资料。各成员单位负责动员、部署本系统及其下属各类行政管理单位清查工作,督促、检查、分析、评估各类单位清查工作质量,按要求报送清查资料。
七、单位清查的工作要求
1、单位清查的表式是由市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按国家和省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的统一要求设计,各成员单位必须按照全市统一的表式认真填写上报“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情况表”,不允许缺项,不得任意改动表式。
2、单位清查是各成员单位经济普查的职责要求,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好本系统及下属各类行政管理单位清查工作,并于2008年7月30前将清查资料报送市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资料报送方式为磁介质。
3、下载单位清查有关资料及《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底册》,请登陆宜宾统计信息网:http://www.stats-yb.gov.cn中经济普查栏目下载使用。
联系人:赵 萍 联系电话:8228251
Email:ybspcb@126.com
附件: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底册 (点击下载)
二OO八年七月三日
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指标解释
1、序号(01):指填报单位的自然顺序号。填写时法人单位与其下属各类行政管理单位尽可能按顺序号排列,先填写法人单位,再填写其行政管理单位。
2、组织机构代码(02):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3、单位标识(03):法人单位填“1”、产业活动单位填“2”。
4、登记证号码(04):(机关单位不填写此项)。填写在工商、编制、民政部门、国家税务部门或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注册的号码。企业填写营业执照正本上的注册号;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登记证上的登记号;社会团体填写社会团体登记证上的登记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号;所有纳税单位均填写税务部门登记号。
5、单位名称(05):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6、详细地址(06):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要求填写单位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包括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门牌号码等。
7、邮政编码:(07)填写本单位所在地,由国家统一制定的邮政通信专用代号。
8、行政区划代码(12位)(08):由统计部门填写,指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统一按2007年12月30日统计上使用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库中的代码填写。
9、机构类型(09):所有的法人单位填写本项。(1)企业:包括①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③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④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2)事业单位: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还包括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
(3)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其他机关。
(4)社会团体:包括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还包括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
(5)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6)其他组织机构:指除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条件的单位。
10、行业代码(10):由普查机构根据各单位的性质和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1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11):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2、联系电话(12):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包括电话号码或分机号。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座机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座机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文档附件
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底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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